公開招標
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,只要采購方愿意,任何項目都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進行。
然而,關鍵問題在于如何確定哪些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呢?這取決于各省級財政部門(中央單位參考財政部)發(fā)布的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》。這個目錄的更新頻率因地區(qū)而異,有的省份每年更新一次,有的則可能數年才更新一次。因此,務必留意最新版本。目錄中會設定一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,超過此標準并且沒有特殊情況存在的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。特殊情況是指適合使用其他采購方式情形的項目,并確實不適合采用公開招標,但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情況下,須經當地財政部門批準。對于低于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,采購方可靈活選擇其他采購方式,具體選擇基于《政府采購法》規(guī)定的適用情形來判斷。當然,這些項目也可選擇公開招標,無需額外批準。
邀請招標
(1)具有特殊性,只能從有限范圍供應商處采購;
(2)采用公開招標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比例過大。
競爭性談判
(1)公開招標后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,或重新招標未成功;
(2)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,無法確定詳細規(guī)格或具體要求;
(3)緊急需求無法等待招標時間;
(4)無法提前計算總價。
詢價方式
貨物規(guī)格統一、現貨充足、價格波動小的政府采購項目。
單一來源談判
(1)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;
(2)出現無法預料的緊急情況需從特定供應商采購;
(3)為保證原有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,需從原供應商購買且添購款不超過原合同金額十分之一。
競爭性磋商
(1)政府購買服務項目;
(2)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,無法確定詳細規(guī)格或具體要求;
(3)藝術品購買、無法預測時間、數量的服務等;
(4)科研項目市場競爭不足、科技成果轉化需扶持;
(5)非工程建設項目需招標。
框架協議采購
(1)小額零星采購需與采購目錄內耗材、配件配套;
(2)跨部門行政服務需超限額小額采購;
(3)對外服務項目需供應商自主選擇兩家以上;
(4)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(guī)定。
合作創(chuàng)新采購
(1)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,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;
(2)以研發(fā)創(chuàng)新產品為基礎,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,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,明顯提高績效的;
(3)國務院財政部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限額標準指同一品目或類別貨物、服務年度預算達標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