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環保廳近日聯合省物價局、省財政廳印發了《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。2015年7月1日起,企業排放的廢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標準,由每污染當量0.6元調整至1.2元,一年后在此基礎上再提高一倍。企業排放濃度低于國家或湖北省標準的,排污費最多可減征50%;高于標準的最多可加征兩倍。
7月1日起,全國水泥企業都將執行新版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排放標準從嚴加大了水泥企業在減排方面的資金投入。湖北省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,這令減排水平不同的水泥企業間經營成本產生了差距。從經濟利益層面上加大了水泥企業的減排動力,平衡了減排投入積極的企業和投入不足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優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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